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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面面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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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诚
上接二 第一,农民的“暗税”负担沉重。农民出售农产品、购买工业品,长期以来而且至今仍然承受着沉重的价格“剪刀差”的负担,俗称为“暗税”。据测算,1979——1994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提取了大约15000亿元的“暗税”,年均约938亿元,同期农业税总额1755亿元,年均109.7亿元,前者相当于后者的8.5倍。农民的“暗税”负担之重,令人吃惊。
第二,农民的农业税负担偏重。缴纳农业税是农民对于国家应尽的义务,是“明税”“正税”。但是,若与个体工商业户所纳的所得税相比较,仍然偏重。目前,个体工商业户年所得不超过5000元者,适用税率为5%,而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也远低于5000元,所以可用5%的税率作为农民负担轻重的参照。1994年的一项分析表明,按农民每日劳动报酬10元计算,农产品税收占利润的百分比为:6种粮食平均——6.62%,稻谷——5.35%,玉米——5.56%,大豆——9.31%,小麦——18.42%,都高于5%。【说明:“农产品税收占利润的百分比”与“农民每日劳动报酬”标准成正比;若降低“农民每日劳动报酬”,就会提高农产品的利润,而“农产品税收占利润的百分比”就会降低。所以这里要指明应按10元计算,即按当时乡镇企业人员工资的底线计算而不是更低。】
第三,农民的“三提五统”(指村级的三项提留费和乡级的五项统筹费)负担欠妥。其中村级的“三提留”本来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向农民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从集体经济承包土地,对集体经济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是理所当然的,从性质上来看并不属于不合理负担。而且,只要在实际用途上确实符合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也就不属于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然而,实际上却并非完全如此——按照规定,“三提留”中的50%要上缴给乡镇,转变为并扩大了“乡统筹”。其中乡级的“五统筹”是指由乡镇政府向农民征收的相当于税收的“费用”,按规定用于全乡的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等方面的开支。这些开支项目的性质,无一不属于社会公共事业,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负担是理所当然的,而且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只能是来之于民而后用之于民的。但是相比而言,市民并不承担上述五项费用中的任何一项或类似的费用而仅仅让农民承担,就显然不妥了。
第四,农民承受的分外负担之一——“三乱”。在“三提五统”这种合法的、有明文规定的负担之外,农民还要承受以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为代表的简称为“三乱”的分外负担(实际上还包括乱罚款、乱举债等)。其项目少则十几个,多则上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涉及农村中小学及学生的乱收费、乱集资,包括学校向学生乱收费、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和学生乱收费、地方政府及学校乱收建校费,以及有关部门向学校和学生摊派修路费、电网改造费等等。“三乱”使得农民苦不堪言,是不言自明的。中央规定,每年“三提五统”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但是由于“三乱”的随意性很大,这一限制往往很难生效。
第五,农民承受的分外负担之二——“两工”。除了货币形态和实物形态的税费等负担之外,农民还要承受简称为“两工”即义务工和积累工的分外劳务负担,一般每年少则十几个多则二十几个。
由以上所述可得出的结论是十分明显的:现阶段要显著提高农民的收入,一定要切实重视减负,一定要狠抓落实。
为了落实对农民的减负,还需要从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加深认识。这里不妨借用中外税收理论中所强调的的公平原则,对于农民的减负问题作简略的理论分析。对于农民负担而言,落实公平原则体现在两大方面,即公平负担和公平受益。就公平负担而言,税收理论指明:纳税比率或纳税量应与纳税人的经济能力相适应——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额;反之则不同。就此而言,城乡居民的税收及其他强制性经济负担,就应当与其各自的经济能力相适应——农民的平均经济能力大大低于市民,其强制性负担量就应当显著低于后者而不应当是恰恰相反。就公平受益而言,税收理论指明:纳税量与享用政府提供的公益服务的份额成正比——多纳多享、少纳少享,或者是——多享多纳、少享少纳。据此,目前农民实际上所处的“多纳少享”境地,就是不可思议的,是应当切实加以改变的。
当然,减轻农民的负担涉及的方面很多,难度很大,并不是在短期内能够完全奏效的,只能是逐步落实。例如,农民所承受的“暗税”的数额巨大,按说应尽早全部取消,但是这一问题涉及到整个价格体系的调整,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又如,取消农民的承受的“三乱”和“两工”负担,按理说应当比较容易,但是,它涉及到乡镇机构改革、广大基层干部素质的提高等等复杂问题,从而也并非易事。至于狭义的农村税费改革,相对而言却是难度较小而立杆见影的举措,宜抓举普遍进行。税改中出现的两大难题(按承包土地面积计税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征收货币而不征收实物是否符合效率原则),在试行阶段则不妨通过多种办法并存的途径摸索经验。此外,担心减轻农民负担会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人为数不少,这种担心往往会会形成一种舆论力量,从而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淡化、缓化对农民负担的减轻,不容轻视。
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结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是涉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农村与城市、理论与实践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多管齐下——理论探索与实践并重,农内与农外并重,大项目与小项目并重,增收与减负并重,必要与可能兼顾,当前与长远兼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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